七类化妆品严禁销售
来源: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:2005-09-30浏览量:
其中包括无质量合格标记、标签不符合规定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等
北京市药监局昨天公布了《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(暂行)》和《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(暂行)》。两《办法》对目前群众接触非常多的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、经营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。两《办法》将于
《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(暂行)》明确7类化妆品是不得销售的,包括未取得《卫生许可证》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;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;标签不符合规定的;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;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;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;以及变质化妆品。化妆品经营单位在化妆品购销活动中,发现不合格的化妆品,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或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,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、换货处理。
《办法》同时要求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,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项。化妆品标签、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,不得宣传疗效,不得使用医疗术语。同时要求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应科学真实,不得有下列内容:化妆品名称、制法、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;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;宣传医疗作用的。